近日,经过前期充分调研探索,乐陵法院与工商业联合会共同成立“民营企业纠纷诉调服务中心”并挂牌启动运行。为进一步完善预防调解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依法化解民营企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两个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根据机制要求,调解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牢固树立“保稳定、求和谐、促发展”的工作理念,着力化解矛盾,努力消除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政策文件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规范进行调解。在调解民营企业中的矛盾纠纷过程中,不能因为化解纠纷而违法违规或侵害其他权益人的合法利益,继而产生新的纠纷隐患。
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坚持“预防与调解并重”的原则。既要重视各类纠纷的调解,及时化解纠纷;又要注重各类纠纷的预防,经常性排查民营企业管理中的矛盾,主动介入并开展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坚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坚持“三调联动”的原则。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有机衔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解决民营企业各类纠纷的效果和效率。
坚持“为民服务”的原则。调解中心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坚持“一站式,中心调解、推送调解”的原则。发生纠纷,在诉调中心登记的先由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推送到法院调处,在法院登记的,先由法院推送到调解中心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结案,不成功的送回法院裁决。
成立民营企业纠纷诉调服务中心,重点解决民营企业与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社会之间、民营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
1、民营企业与企业之间。主要指民营企业与外部企业之间合同纠纷、经济等纠纷。
2、民营企业与社会之间。主要指民营企业与社会各界、社会个人之间的纠纷。
3、民营企业与企业职工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中违反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及企业规章制度中的纠纷。
4、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主要指企业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的纠纷。
5、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是指企业内职工之间,因为在劳动中发生的纠纷。
6、其他适合通过诉调服务中心调解的纠纷。
调解工作程序
申请及受理。受理依当事人申请调解和主动调解两种方式。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三日内受理调解,一个月内调结,做好登记。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准备及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耐心、仔细的调解。
调解结果。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符合法定形式。调解协议书可按相关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
经多次调解不成功的,人民调解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继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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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建新 通讯员|刘刚
审核|王贺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