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赔偿20万元|德城区法院审结涉耕地保护纠纷

近日,德城区法院运河法庭审结一起涉及耕地保护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该案中,被告德州市某公司承建某路段高速公路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原告德城区黄河涯镇某社区13户村民的农用土地。经协商后,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临时用地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赁原告耕地24.5亩,使用期限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5日,租金约定为1000元每亩每年,用途用于土方存放,双方约定使用结束后,被告负责将土地恢复原状。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2020年底,被告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完工,于是被告将耕地进行一定修复后交还给原告。但是被告在使用耕地期间,运输车辆碾压造成了耕地板结,施工挖土造成内涝,施工人员在耕地上进行石灰搅拌破坏了表层土壤,这些耕地根本无法种植农作物。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执,多次协商无果后,村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种植损失及土地修复费用。

由于该案涉及土地租赁纠纷及耕地保护,属于环资案件,因而交由设在运河法庭的德城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办理。

办案初期,围绕耕地赔偿、后续处理措施等核心问题,双方争议非常大。为妥善化解纠纷,运河法庭庭长孟吉民多次带领干警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并到现场勘察,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孟吉民解释,如果双方就修复费用问题协商不下,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土地修复损失进行鉴定。鉴定土地修复损失需要由原告预交费用,最终相关费用将由村民自己承担,且该项鉴定费用不菲。孟吉民从减少群众诉累和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多次和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沟通,同时联合黄河涯镇政府和当地社区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20万元的土地修复费用,由原告对土地进行修复。

据了解,与普通案件不同,环境资源类案件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因此,德城区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专门负责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同时探索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水务部门和乡镇街道联动,全程跟踪督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破坏、判罚、修复之后增加监督机制。

“下一步,德城区法院将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对环境资源审判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调查研究,学习先进地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经验,不断提升工作能力,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建设河畅水清的美丽德州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德城区法院院长孙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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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赵磊 李昊 编辑|李智群
审核|王贺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