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我市召开解读《德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司法局解读《规定》有关情况。
为解决消防救援机构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规定》设置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条款。
《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相应的消防行政处罚”。
1、该条款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规定》是一部政府规章,依据上述规定,可以提供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的依据。
2、该条款解决的是消防行政处罚委托执法依据的问题,让委托行为有法可依。据了解,实践中,有的地方委托公安派出所,如武汉市;有的地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杭州市。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都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达成一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委托书中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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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刘臻 编辑|王琳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