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武城县法院审理的当地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崔某、杨某为牟取利益,利用经营通讯手机店的工作便利,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指定的微信群中,完成网络APP账号的注册。每条手机号及验证码获取1至10元不等的“拉新”业务报酬。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崔某、杨某分别非法获利4.7万元、3.2万元、2.4万元。
武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被判处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事后,经法官调查得知,因被告人违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使得大量公民信息处于被泄露状态,不少人被频繁短信滋扰。同时,泄露的个人信息还可能进入黑灰产业链,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威胁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武城县检察院依法向武城县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名被告人除受到刑罚处罚外,还需要承担支付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并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产业规模持续增长与信息消费蓬勃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可以获取利益的资源,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去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进入新的阶段,标志着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度更加完备,法律保障更加坚实。
“本案的审理对于推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惩治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积极的引领示范作用。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处力度,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武城县法院院长刘玉福说。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手机在修理等需要他人进行操作时,要时刻注意操作是否超出范畴,必要时拔出电话卡,切勿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使用智能手机时,不要修改手机中的系统文件,也不要随便参加注册信息获赠品之类的网络活动,尽量不要使用“记住密码”模式,注意定期清除个人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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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谷晓彬 编辑|李智群
审核|王贺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