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合救助资源、拓宽救助渠道,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及深度融合,为“因案致贫”“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提供“托底”保障,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8月3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民政局举行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会签仪式,仪式上共同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据悉,该《实施办法》为全省首个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标志着德州中院与市民政局正式建立救助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救助范围,强调全市法院与民政部门要注重协助配合,实现对救助对象的信息互通、信息共享、计划共商、措施共举,积极整合社会资源、爱心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实施办法》明确,全市法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情形的困难当事人,应及时通过德州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接收信息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筛查其是否符合社会救助及救助类型并后续开展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救助时,经初步了解,对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可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通过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将国家司法救助线索推送法院,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并最终形成救助意见。
为切实提升救助水平,《实施办法》注重强化机制创新,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反馈、专职联络员、宣传引导、保密等工作机制。明确要求两部门强化工作责任,加强沟通联系,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相互反馈,并通过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跟踪回访等举措,确保工作有效衔接、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会签仪式后,德州中院与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实施办法》落地举措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共同探讨了司法救助接入大救助服务平台的程序运行问题,探索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创新举措,共同推动《实施办法》有效落地,帮助更多困难群众解决困难得到救助,为全市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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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 杨翠 赵瑞玲 编辑 | 李莉
审核 | 王秀青 终审 | 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