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法院出台意见|十硬核举措保护耕地

8月5日,记者从德州市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德州市法院印发《关于为耕地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出台十条硬核举措保护耕地。

加大耕地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各类涉耕地案件,积极推进耕地保护利用。严厉打击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挖土取土、非法倾倒废物等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依法支持涉耕地保护行政执法,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在涉耕地纠纷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树牢耕地保护理念,创新审判方式,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种责任方式,加大耕地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推进涉耕地案件审判专业化。积极落实鲁高法〔2021〕72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经营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等涉耕地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集中审理;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提高涉耕地案件办理质效。

建立涉耕地诉讼案件绿色通道。以高效化解涉耕地纠纷为着力点,优化诉讼服务中心功能,简便立案程序,优先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执行效率,积极打造涉耕地诉讼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建立涉耕地案件工作台账,实行全流程统一管理,不断提升案件立、审、执质效。

健全多元解纷格局。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大格局,积极探索法院参与涉耕地纠纷社会治理新路径,加强矛盾源头预防与前端化解,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机制,推动多方力量共治,完善涉耕地纠纷诉调对接程序,提升诉前调解水平,在形成多元解纷合力上持续发力,以耕地保护助力乡村振兴。

健全耕地司法修复机制。强化判决结果的生态要素和可执行性,对破坏耕地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首选就地恢复原状;对于无法就地恢复的,各基层法院可依托当地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采用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修复义务。

加强涉耕地案件执行工作。针对涉农、涉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涉农、涉粮企业为申请人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用足用全强制执行措施,促使企业资金快速回笼,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损失。

建立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法院、检察院与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行政非诉执行、行政检察、司法审判衔接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良性互动工作机制。

完善案件回访制度。在耕地保护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不定期进行实地回访,了解被破坏、污染或被侵占的耕地清理及恢复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到位;强化修复后管理,确保修复效果,形成保护闭环。

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及耕地保护、粮食安全问题,或就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相关行业管理、社会治理、企业经营等方面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建议程序,确保建议质量,增强建议效果,扩大司法服务的辐射效能。在司法建议发出后,及时了解相关单位或组织对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力求将建议事项落到实处,保障司法建议对耕地保护的实效性。

强化法治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和报刊平台,加强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公开庭审、公开宣判、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耕地保护理念,发挥司法震慑教育引导功能,提升社会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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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建新 李智群 通讯员 张群 编辑|李智群
审核|王贺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