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创新发展!“专精特新”和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解读来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人民银行外汇局金融23条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决定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01

政策优势

只要是试点区域(包含山东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以在一定额度(山东省内企业外债额度为等值500万美元)内自主借入外债。
在全口径跨境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和“投注差”模式基础上,创新第三种跨境融资模式,即试点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02

试点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试点区域(包含山东省)、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2.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3.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

4.企业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03

企业需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供的材料

1.企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来源说明等内容)。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5.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04

注意事项

1.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债“投注差”管理规定。企业在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试点业务额度。

2.企业通过办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围内使用,且要遵循以下要求: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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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支局联系电话

德州市中心支局
0534-2186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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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贾敬轩 编辑|邢仁宇

审核|张燕 终审|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