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全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新修订后的《德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或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市其他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据了解,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预案》遵循分级响应,先期处置原则。充分发挥事故发生地市、县(市、区)政府职能,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造成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预案》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同时,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省指示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指示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工作;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启动Ⅳ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在先期处置方面,《预案》明确,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提供事故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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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天力 编辑|张晓航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