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德州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德城区法院对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件,宁津法院对贤洪坚等9人贩卖毒品、合同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分别进行了公开宣判。
1、德城区法院:对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团伙案件公开宣判
9月25日上午,德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宇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三年二个月、二年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左右,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受他人委托开始替他人要账并从中抽成,后被告人王某铭、田某等人陆续加入,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宇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轮流盯梢、至他人家中、单位纠缠、滋扰及私自给车辆安装GPS跟踪定位器、别停车辆等手段实施犯罪行为12次,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多次对他人进行恐吓、盯梢、纠缠、滋扰,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宇、宋某华、金某、田某、王某铭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宁津法院:对贤洪坚等9人贩卖毒品、合同敲诈、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9月25日上午,宁津县法院依法对贤洪坚、王雨、肖贤娥(女)等9人贩卖毒品、合同诈骗、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贤洪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雨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贤娥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会清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常延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小宾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绪春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兵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波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贤娥伙、王雨分别于2017年3月、5月、6月分五次将毒品通过快递等方式将毒品贩卖给贤洪坚。2017年5月,被告人贤洪坚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付会清。2017年5月、6月,被告人贤洪坚指使被告人常延香、陈绪春分两次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赵兵旺。2017年4月、6月,被告人贤洪坚、常延香、宋波等5人先后5次通过租赁的方式,先后租赁六辆汽车,将汽车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其中,被告人贤洪坚参与合同诈骗5次,涉案价值为24.8万元;被告人常延香参与合同诈骗4次,涉案价值为19.2万元;被告人宋波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7.9万元;被告人赵兵旺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5.6万元;被告人叶小宾参与合同诈骗2次,涉案价值为5.6万元。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贤洪坚在德州市德城区宾馆和出租屋内多次容留赵兵旺、宋波、陈绪春、吴增银吸食冰毒。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扫黑除恶“山东战役”纵深推进之际,德州法院今日再对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有力维护全市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下一步,德州法院将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多措并举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确保对黑恶势力犯罪打得准、打得狠、扫得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马静 曹希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