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监管办法,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
预收养老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近日,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类型、条件、标准及监管措施、政策衔接适用等内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办法》指出,养老机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养老机构预收的费用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权利义务、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权利、加重老年人或其代理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实施预收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本机构名义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
根据《办法》,养老机构预收的押金、会员费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专用存款账户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存管的具体要求、办理程序、养老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权利义务等存管规则,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所有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由养老机构按规定用途使用,但须留存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接近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时,存管银行应当向养老机构进行预警。养老机构在注销、清算或者终止服务前,应当先对存管账户上的资金进行处置清算,并办理存管账户注销手续。存管账户未清算注销之前,不得办理养老机构注销登记手续。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