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德州:打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德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上半年以来,全市出动执法人员15624人,检查车辆18910辆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87起,同比增长44.94%,在打击非法营运综合考评中位居全省第一。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德州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近期筛选第二批非法营运、巡游出租车违规等群众关注度较高的6起典型案件进行公布。

一、董某(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3年7月7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非法营运车辆智能识别系统报警提示,在德州市高铁东站东站二路对董某驾驶的鲁Nx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检查发现:董某载三名乘客从乐陵市到德州市,其中一名乘客从乐陵新城花园到德州兴河湾,支付车费60元,在执法过程中驾驶员已退还。另外两名乘客从乐陵立交高速口到德州高铁东站,其中一名乘客支付车费80元,另一名尚未与驾驶员商议车费。经核查证件信息,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驾驶员董某提供不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相关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董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进行现场询问以及后续案件调查,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电子数据截图等证据链证明下,董某对检查结果及程序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参照《德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自由裁量权标准,最终对董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元整(¥80),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王某伦(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3年4月8日,陵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陵城区开发区卓尔技工学校附近对王某伦驾驶的鲁Nx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车搭载三名乘客从夏津县到陵城区开发区卓尔技工学校,其中两名乘客已支付车费120元,另外一人尚未支付车费。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王某伦提供不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相关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王某伦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进行现场询问以及后续案件调查,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影像等证据链证明下,王某伦对检查结果及程序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参照《德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自由裁量权标准,最终对王某伦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120),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王某恒(化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3年5月12日,陵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陵城区滋镇社区南门口对王某恒驾驶的鲁Ax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车搭载三名乘客从滋镇社区到济南皮肤医院,约定到达目的地每人支付50元车费,被检查时未到目的地,尚未收取。该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王某恒提供不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相关证件,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王某恒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通过现场询问以及后续案件调查,发现该车系第二次违规被查处,执法人员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在完善的证据链面前,驾驶员对检查结果及程序无异议。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参照《德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自由裁量权标准,最终作出给予王某恒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孔某(化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6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非法营运车辆智能识别系统报警提示,在德州市高铁东站东站二路对对群众举报的孔某驾驶的鲁Nx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检查发现:孔某注册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于2023年7月6日9时56分接单,驾驶车辆鲁Nxxxxx(蓝色)搭载一名乘客从德州市商务局到齐河县城投财富中心,通过平台收取220.12元车费(含76元高速费)。孔某提供不出鲁Nxxxxx(蓝色)号牌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进行现场询问以及后续案件调查,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电子数据截图、影像等证据链证明下,驾驶员对检查结果及程序无异议,主动注销账号并卸载软件,积极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德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有关标准,最终对孔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肆元壹角贰分(¥144.12),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李某亭(化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3年6月1日,齐河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齐河县高铁站(齐河站)对李某亭驾驶的鲁Nx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李某亭注册使用某某出行平台,于2023年6月1日9时22分接单,在齐河黄河人家商务宾馆搭载一名乘客到齐河县高铁站(齐河站),通过平台收取车费20.87元。李某亭提供不出鲁Nxxxxx(蓝色)号牌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个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又不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驾驶员李某亭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开展“说理式”执法,进行现场询问以及后续案件调查,在现场笔录、乘客证明、影像以及手机取证截图照片等证据链证明下,李某亭对检查结果无异议,主动注销账号并卸载软件,积极纠正了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德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有关标准,最终对李某亭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捌角柒分(¥20.87),罚款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孟某(化名)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3年7月2日,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德州市高铁东站站北路对孟某驾驶的德州某某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车辆鲁NTxxxx(蓝色)号牌车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车在高铁东站出租汽车待租区以外区域招揽乘客后驶离现场。孟某涉嫌“驾驶巡游出租汽车在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经立案调查,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影像等相关证据链的证明下,执法人员开展“说理式”执法,孟某承认存在该违规行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参照《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对孟某作出罚款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德州市交通运输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如遇到非法营运、巡游出租车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拨打12328进行投诉举报,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将根据线索进行核实查处,为广大市民营造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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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石秀秀 通讯员|吕金焱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