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非法购销废旧电瓶炼铅牟利 一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获刑2年

日前,市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废旧电瓶冶炼重金属铅牟利案,被告人董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至12月,董某为非法获利,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旧电瓶,并私自将1300余吨废旧电瓶跨省销售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李某,租赁厂房非法拆解炼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明知自己和他人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提供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但经调查,董某曾因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判决后,董某以其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无法确定涉案电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等理由提出上诉。日前,市法院经二审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环境污染犯罪一般都是趋利性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此类犯罪必须处以罚金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第7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董某为获取经济利益,明知李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1300余吨危险废物,造成严重后果,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废弃的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非特定行业其他废物,综合涉案物质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足以认定涉案废铅蓄电池为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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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郑春笋 王燕 编辑|张丽娜
审核|李智群 终审|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