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德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上级通知,对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共有5.6万人受益。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80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2300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提高450元,提至每人每年9450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80元,提至每人每年1008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年提高540元,提至每人每年8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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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 | 王秀青 通讯员 | 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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