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记者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今年8月1日起执行,对已经发放的8、9、10月份补助将按照新标准进行补发。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致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其中,从一级因战至十级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6270元至10850元,烈属为每人每年3691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31410元,病故军人遗属为每人每年29280元。
此次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我省地方财政在已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9560 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9060 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50 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800 元。
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5元,提至每人每月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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