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 | 火灾事故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为依法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11月16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十章37条,从火灾事故的调查组织、调查范围、调查取证、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和追究等方面,对发生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发生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发生之日起3日内,由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针对火灾事故责任划分和追究,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建议。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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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编辑|马乐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