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有了“护身符”!《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出台,本月起施行,还有紫线、蓝线……

为响应党中央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相关工作,经广泛征求多方意见后,德州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多部门于出台《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德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办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绿线、蓝线、紫线属于城市规划中的“五线”,五线管制属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合理规范管理绿线、蓝线、紫线对城市规划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此次出台的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办法》将着重解决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理责任问题,进一步明确三线划定、管理、监督过程中各相关部门权责;二是尽快建立涉及三线相关工作的统一、规范、标准化工作程序,确保工作推进快速、落实到位;三是进一步强化三线的实施与监督,明确违规处罚问题,保障三线在城市建设中的有效落实。

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与管理,应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城市风貌特色。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五条  在组织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应当与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要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

(二)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河塘、湖泊、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调整的;

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等面积补足。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与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四)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损坏绿化设施;

(五)擅自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放养家禽、家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及其生态环境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市其他县(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德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的保护,继承和发扬城市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类已登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四条  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各类已登记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五条  城市紫线划定,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外文物保护单位的紫线应当以其建设控制地带界线为准划定;

(四)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应划定城市紫线;

第六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紫线,规定城市紫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以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紫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城市紫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已经破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等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坚持维护历史遗存,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不能进行成片开发和改造。

第十二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域及周边影响区域进行大面积拆除、开发、改建;

(二)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文物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占用或影响已登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已登记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不可移动文物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尊重大运河原始自然风貌,维护大运河两岸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风格、历史风貌和空间布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大运河遗产德州段保护规划,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大运河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在世界文化遗产南运河德州段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定,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六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遗存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德州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湿地与陆地水域的边界控制线,其中,陆地水域包括河道、水库、湖泊、水渠等。

第三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五条  在组织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应当与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河道、水库、湖泊、湿地、水渠等界限划定,与同阶段国土空间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综合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排灌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中心城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城市布局结构变化、河道治理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城市蓝线进行变更或调整的,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水利等水域相关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市政府审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爆破等破坏地形地貌影响水系安全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  蓝线范围内土地原则上只安排水体保护、生态涵养、供水排水、防洪安全等相关的项目。

在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应先由建设单位征求水利、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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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石秀秀 通讯员|李玮 王龙春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