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 德州印发通知,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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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州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月31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党组成员、新闻发言人闫荣熙,市财政局三级调研员、新闻发言人荆浩,市残联权教部部长刘娜,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救助事务部部长王文慧出席,介绍《通知》的具体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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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着眼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在完善低保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认定(车辆、金融资产、房产)、重残重病单人施保政策、鼓励低保对象就业、优化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提出明确要求。

完善救助政策,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针对低保认定条件,在综合考虑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基础上,适当放宽低保准入门槛。禁止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低保条件。

针对家庭收入核算,进一步细化了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必要就业成本扣减措施,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按文件规定给予扣减。

针对家庭财产认定,合理设置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对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针对重残重病单人施保政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针对鼓励就业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参加城乡公益性岗位、长期照护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等5类低保对象就业的,按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加强临时救助,发挥急难救助功能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同时,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社会救助质效

健全社会救助相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做好低保对象迁入地、迁出地政策衔接,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或重复纳入低保;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困难群众审核确认工作“五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符合其中任一认定条件的即可直接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加大信息互通共享力度,完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提高核对工作效能。健全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针对困难群众的不同类型和情形,分别纳入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帮扶范围。

优化办理流程,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通知》明确,低保审核确认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落实公示公布制度,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有关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在依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强化异地救助,打破地域限制,全面实施急难情况24小时内先行临时救助,提升救助“及时性”。

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救助审核确认等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复杂问题。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夯实市、县两级属地责任。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治理,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好事办好。加强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社会救助干部担当作为。引导鼓励社会救助对象诚信申报,强化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家庭的如实申报义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要停止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答记者问



在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方面,《通知》提到了哪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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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慧:本《通知》中在进一步优化救助工作流程、推动便民利民方面,又推出了诸多举措。在审核确认阶段,加强各类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工作的衔接,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临时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困难群众审核确认工作“五合一”,实行一次申请授权、一次调查核对、一次审核确认,根据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逐一对照认定条件,符合其一即直接给予相应救助,实现多项救助政策互联互补。在退出环节方面,对因经济状况好转退出低保、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在办理退保过程中,经本人同意,可同步进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并配合各专项救助部门做好救助工作。在强化异地救助实施方面,及时受理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低保范围或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异地遇困人员,可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在低保对象转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方面,对年满60周岁且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低保对象,在征得本人同意并签署申请书后,无需再提交其他相关认定申请材料,由当地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认其特困人员身份,同步停止其低保人员身份。在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面,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相关要求的,可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近年来,市级财政在支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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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浩:一是全力做好资金保障。市财政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财力统筹,规范有序安排支出。连续三年大幅提高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如,城市低保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635元提高到了893元,增幅达到40.63%;农村低保标准由2020年的每人每月458元提高到了714元,增长了55.9%;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达到了低保标准的1.3倍,切实做到弱有所扶、困有所助、难有所帮,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直达机制,加强直达资金拨付监管,确保资金直接惠及困难群众;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加强对预算指标分解下达、资金支付等情况的监督,确保每笔资金流向明确、账目可查、专款专用。同时,支持完善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社会救助审核认定信息与“一本通”发放数据的衔接与比对,增强社会救助的精准度和时效性。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堵塞资金监管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三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为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财力保障能力相匹配。认真落实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完成“双监控”要求,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建立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确保财政资金聚力增效。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压减一般性支出,集中财力保民生、保“三保”,切实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


针对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请问采取哪些措施降低救助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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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娜:《通知》主要从四方面加大了对重度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政策倾斜力度。

一是完善了重度残疾人单人施保政策。将之前低保边缘家庭重残“单人保”的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此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只核算本人的收入、财产。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指赡养、抚养、扶养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豁免。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不再重复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是推进了鼓励重度残疾人就业政策。鼓励重度残疾人融入社会、积极就业,对在“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中实现辅助性就业的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每月所得辅助性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加大了财产豁免力度。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家庭,虽然拥有机动车辆但确为保障其残疾康复等基本生活所需且现值不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在核算家庭财产时可予豁免。

四是延长了低保渐退期。低保家庭中有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和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其低保渐退期可延长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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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思佳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