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解读

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德政字〔2023〕36号,以下简称《通告》),9月16日起,德州市将调整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一、调整目的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改善大气质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今年8月24日,德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对中心城区货运车辆管理措施进行适当放宽,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车型

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以及危化品运输车。

中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大于或等于6000mm的载货汽车,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重型载货汽车和低速货车。重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二)管理区域

驸马营路—G105—北外环—岔河东大道(含)—大学东路(含)—晶华大道北段—天衢东路—崇德七大道(含)—尚德十一路(含)—东风东路(含)—晶华大道南段—S516—运河大道新河路以南路段—运河大道新河路至博学路路段(含)—博学路(含)—聚源大街(含)—东风西路(含)—华兴路(含)—华源路(含)—天衢西路—运河大道北段—鲁冀界以内的合围区域。

崇德一大道东风路至天衢路路段允许货运车辆24小时通行,保障物流运输。

运河大道高架桥建成通车前新河路至博学路路段需办证通行;建成后运河大道高架桥桥上路段及向南至新河路路段允许货运车辆24小时通行。

(三)管理措施

1.上述车辆通行管理区域的,需办理临时通行证明,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7时至9时、12时至14时、17时至19时禁止通行。中型厢式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中型新能源货车不限制通行。

2.达不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

3.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4.公安交警部门将启用全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车辆进行抓拍取证并依法处罚。

三、调整前后区别

《通告》在2020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通告》(德政字〔2020〕21号)的基础上,采取了重新调整管理区域、增加货运运输通道、延长通行时间和放宽车型限制等四项优化措施。

(一)调整管理区域。

本次调整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实际,在原管理区域的基础上向东、向西均进行了适当延伸,南部和北部保持不变。

西部新增运河大道—博学路—聚源大街—东风西路—华兴路—华源路—天衢路形成的合围区域,范围内有运河名仕港、麒麟城、古运新城等多个大型居民小区,还有麒麟城小学、市第十二中学、市第十五中学3所学校。该区域限行管理主要是为避免货运车辆通行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学生上下学期间的交通安全。

东部新增崇德一大道—天衢东路—崇德七大道—尚德十一路—东风东路形成的合围区域。该区域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划为天衢新区核心区,商业、居住、医疗、教育较为集中,限行管理有利于进一步保障该区域居民的休息生活和出行安全。

(二)增加货物运输通道。

为便利货车南北方向通行,在管理区域内规划了“崇德一大道东风路至天衢路路段”“运河大道高架桥”两条运输通道,允许货运车辆24小时通行。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运河大道高架桥正在施工,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因此,工程未完全竣工通车前,运河大道高架桥至新河路路段仍采取限行管理。待项目完全竣工后,运河大道高架桥桥上路段及向南至新河路路段允许货运车辆24小时通行;运河大道高架桥桥下路段作为城市主干道,实行限行管理,办证通行。

(三)延长通行时间。

按照“夜间运输为主、白天平峰为辅、早晚高峰严格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我市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对货车禁限行时间进行调整。

调整后,禁止通行时间由0时至9时、17时至19时变为7时至9时、12时至14时、17时至19时。夜间通行时间放宽7小时,并增加2小时中午禁行时间,货运车辆管理区域内办证通行时间由原来的13小时增加至18小时。

(四)放宽车型限制。

在原管理车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部分车型通行限制,不再限制中型厢式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中型新能源货车通行。

四、如何办理临时通行证明?

可通过“交管12123”APP中“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模块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到业务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管业务窗口)办理。车辆办理临时通行证明后,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

五、关于《通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告自2023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科室: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秩序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4-2318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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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乐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