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期3个月,德州警方今起严查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整,涉及“三区”…

2018年已接近尾声

还记得我们年初的约定吗

......

虽然德州市区“限燃”烟花爆竹

但每到岁末年根

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的旺季

必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坚决杜绝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发生

今年11月底起至明年2月底

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

烟花爆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已组织开展集中排查行动90余次,发现并整改生产和经营安全隐患150处,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6起,刑事处理1人,行政处理5人。

此外,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共通过媒体报道180余次,播放安全提示4500余次,网络媒介发送提示消息8100余条,悬挂条幅1100余条,粉刷永久性标语1250余条,张贴和发放宣传材料4万余份。‍



查处案例


11月23日,夏津县局治安大队

在一紧闭的院中查获各类烟花爆竹260余箱

该空房位于居民区

一旦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查,该房主曲某在一门市经营烟花爆竹
且为长期经营者
此次将烟花爆竹私存在老家空院中是为年底囤货



11月29日,运河分局河西派出所民警

在巡逻过程中听闻有人燃放烟花爆竹

民警立即赶赴现场

对现场燃放行为进行了制止和取证

随后,刘某被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了解,刘某当时是来参加好友的婚礼,为了图喜庆和帮助朋友,就在婚房外燃放了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河西派出所决定给予刘某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2月19日上午,武城县局新城派出所民警

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小区门口

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面对民警的说服教育,

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

并接受了处罚。‍


再次重申



2018年1月19日,德州市出台关于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即日起,本市烟花爆竹实行禁止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外,烟花爆竹燃放实行限制区域限时燃放制度。


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为


至减河东岸

西至鲁冀行政区域界线

至南外环路以北

至北外环路以南


其他县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间参照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


除了这6天,禁燃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区域内,

除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全天

除夕至正月初二全天

正月初五全天,

正月十五全天

上述时间外的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另外,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的,

禁止燃放。


这些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通信枢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文化场所,停车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企业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林地、苗圃、城市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内

(九)高层建筑物周边、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场所、单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违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通告自2018年1月20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

请扩散周知!



来源:德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