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德州拟出台决定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

公开征求《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督,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

意见建议征求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联系电话:0534-2308196  2306191

电子邮箱:dzrdfgw@dz.shandong.cn 

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

决    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保障新时代现代化新德州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督,结合德州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一)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补充。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主动将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的工作大局,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建立法规实施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整体合力。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监察。

二、发挥主体作用,严格贯彻执行地方性法规

(三)落实行政机关的主体责任。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印发贯彻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明确贯彻实施的责任清单和时间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性法规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负责具体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每两年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四)及时出台配套制度。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制度的制定步骤和时间安排,自法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

(五)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指标,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应当问责追责。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制度,加强执法考评和考评成果运用,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六)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适用的重要依据。要注重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释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立法工作机构提出工作建议。

三、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就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加大实施情况监督力度。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质询,将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发现的重点、突出和普遍性问题作为专题询问、质询的重点内容。

(九)加强跟踪督办工作。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将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后的审议意见印发有关部门办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

(十)完善立法后评估机制。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修改建议。

(十一)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定期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要求开展专项清理,对与中央精神、法律规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四、深入普法宣传,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将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机关和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司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的责任制。

(十三)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学习、培训的重点内容。

(十四)扎实开展普法宣传。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工作体系,使立法、执法、司法、纠纷调处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普及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根据地方性法规的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地方性法规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的宣传力度。完善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宣传职责,切实担负起普法宣传的义务。

(十五)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作用。加强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融合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基层和公众的优势,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十六)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对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建立对有关机关和单位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拓宽监督渠道。新闻媒体应当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营造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王志冕
编辑|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