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加强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有这些行为扣车、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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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交警发布通告

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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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告中的低速电动车是指包括老年代步车等在内的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

◆  7月1日起,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  9月1日起,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存在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扣押。

通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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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8〕24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进一步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航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鉴定,经鉴定涉案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自2021年9月1日起,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存在逆向行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道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低速电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扣押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车辆为机动车的,按照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罚。

四、按照先中心城区后县级城区、先中心后外围的原则,待市政府市级城区低速电动车限行管理的《通告》印发后,按照确定的限行范围分步骤、分区域对市级城区低速电动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拼改装低速电动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超标低速电动车。

特此通告。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4月23日

来源|德州交警
编辑|高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