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 |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8日上午10点,我市召开“《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建国出席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部门职责等内容。确定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明确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投放,共5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规范、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

明确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此章确定了管理责任人制度:“(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车站、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住宿、餐饮、娱乐、商场、文化、旅游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共5条。主要包括分类收集、运输模式,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规范,分类处理规定,处理单位规范,厨余垃圾产生、收集单位规范等内容。

明确规定了:“(一)可回收物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三)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共3条。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群团组织、新闻媒体公益组织的宣传职责等内容。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共5条。主要包括规划编制、设施建设、监管职责、监管方式、监管单位和个人权利、计量收费原则、经费使用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对禁止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行政处罚规定。同时规定了负有相关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责任。《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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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石秀秀 编辑|李艺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