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救助基金暖人心 靠前服务见真情

近日,市民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德城区解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吴某某受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细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工作。

经医生诊断,吴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尾椎骨折、胸部损伤,伤情严重。驾驶非机动车的颜某也在事故中受伤,且一时无力承担吴某某的手术费用。经过评估,吴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城区第一服务站靠前一步、主动作为,向伤者家属讲解政策,并开具救助基金告知书。随后服务站立即开启救助程序,帮助吴某某申请到救助基金2.2万余元,及时解决了其后续的治疗费用。

“本次社会救助基金的办理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关键时刻能够及时救助伤者,维护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城区第一服务站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站始终坚持“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公开公正、和谐惠民”服务理念,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民生稳定“调节器”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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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为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执行。

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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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乐 通讯员|张亚磊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