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自然资源不动产工作政策解读: 如何化解城镇居民不动产“办证难”问题

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信息科科长张晓林为网民讲解如何化解城镇居民不动产“办证难”的问题。

为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的“办证难”问题,把“我为群众办实事”真正落到实处,市委市政府于2021年6月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化解城镇居民不动产“办证难”工作。工作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群众无过错”原则。同时严禁将“小产权房”等问题合法化。

(二)政府主导,担当作为。要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围绕“让群众拿到证”,敢担当、善作为、有作为。

(三)明确责任,分类施策。压实属地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在问题整改、化解处置、确权登记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可办证”原则,破解“办证难”。

(四)鼓励实干,尽职免责。树立问题有解思维,勇于开拓创新,对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下面我介绍一下城镇居民产权化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政策。

一、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

由政府主导的安置房、棚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项目,可按照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其他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地方实际情况,分不同时间段、不同类型分别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

二、关于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问题。

这个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房屋已销售且已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按商品房对外出售但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开发单位欠缴税费的,可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证缴分离"原则,在有关部门追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同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是房屋尚未入住的住宅项目,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以及划拨土地上自建房擅自对外出售,未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当依法缴纳所欠价款和税费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关于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

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确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建设项目部分符合规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先行核实, 并出具规划核实意见。

四、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

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五、关于开发建设单位土地查封问题。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查封,查封前已合理出售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不纳入查封范围。由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土地查封不及于销售房屋的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据此办理已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化解镇居民住房产权“办证难”工作成效显著,中心城区188个“办证难”小区已有170个达到办证条件,小区月亮湾、巴塞小镇、新领域国际花园、聚秀城、天润和园等“老大难”小区已实现办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实现问题小区的全部化解。同时,希望各级各部门积极配合,抓住利好政策的窗口期,加快办证速度,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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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王龙春

编辑、审核 |赵潇 终审|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