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全区经营主体2023年度报告工作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注: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各位经营主体年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一)电脑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选择电子营业执照方式登录或联络员方式登录。
(二)手机端:
(德城市场监管公众号二维码)
1.关注“德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查询—掌上年报”,按提示进行年报。
2.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选择年度报告模块年报,或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3.下载“爱山东”APP,下载“爱山东”APP,选择年度报告填写,按提示进行年报。
四、未按规定年报的危害后果
(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提醒
报送年报和公示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以短信链接的方式引导操作。如果经营主体收到包含网站链接的陌生短信,提醒“工商年报、营业执照异常/过期/失效、法人身份异常、商户资质异常”等内容,要求输入银行卡号和验证码等信息,请一定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转账汇款!
附:德城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
区局信用监管股:2372167
新湖市场监管所:7856022
广川市场监管所:2628085
天衢市场监管所:2363108
新华市场监管所:2624409
运河市场监管所:7063166
黑马市场监管所:2103627
黄河涯市场监管所:2712315
二屯市场监管所:2628200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0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王志强 编辑|密霖
审核|张晓航 终审|朱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