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信访科负责人解读《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条例》有何意义及亮点,我市生态环境部门将如何落实执行到位?1月30日,记者采访了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信访科科长刘洪建。

据刘洪建介绍,新《条例》的修订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此次《条例》修订,主要围绕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山东问题,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

关于新《条例》的亮点,刘洪建认为有四点:一是明确责任体系,《条例》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二是完善制度设计,明确规定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制度、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义务、区域限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赋予其更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强化重点领域防治,聚焦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管控工业园区,明确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和达标排污,要求排污单位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调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部分行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四是严厉处罚手段,《条例》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与上位法规定进行了衔接,增加了对排污单位未依证排污、不履行污染修复责任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未依法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实施。

刘洪建介绍,根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强化《条例》实施力度,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责任,确保《条例》各项要求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同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自觉强化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采取公开宣讲、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系列解读等多种形式,增强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记者 郑东岩 通讯员 赵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