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河北省海兴县高湾镇某村张某发因门市装修,通过朋友,从家住庆云县崔口镇的韩某处赊购了一宗装饰材料, 张某发给韩某书写欠条一张。因欠条书写潦草,张某发中的“发”写的像“生”,又因韩某与张某发不熟悉,在多渠道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以张某生为被告向庆云法院提起诉讼。
经庆云法院审查,韩某的诉状及提交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该案随转入严务法庭承办。依照诉讼程序,书记员按照韩某诉状中被告的姓名、住址,向张某生邮寄送达了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手续。邮递员打电话给张某发,但对方没接。非常巧合的是该村中还真有个叫张某生的人,张某生对法院邮寄的法律文书予以拒收,而且回执显示是本人拒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法律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本次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且视为已经送达。
承办法官如期开庭,并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庭审中韩某向法庭提交“张某生”书写的欠条以证明其拖欠材料款的事实,但韩某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供张某生具体的户籍信息,只向法庭描绘了其大约50岁左右及其他一些体貌特征。因韩某提供张某生的户籍信息不祥,法院无法进行准确判决。庭审后,承办法官一行到张某生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依职权调取了其相关户籍信息,经审查发现存有许多疑点。该村中叫张某生的人年龄已60多岁,还有一个叫张某胜的年龄30多岁,与韩某庭审中的陈述明显不符。承办法官一行随向派出所民警说明情况,将两人带头像的户籍信息一并调回,供韩某辨认。而经韩某辨认后,两人均不是从韩某处购买装饰材料的人。
承办法官随向韩某释明,被告主体不适格,劝韩某撤诉。如不撤诉,法院将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韩某对此表示理解,随后主动撤诉。后经韩某多方打听,又与欠条签名相比对,才知道购买自己材料的人叫张某发。目前,韩某诉张某发一案已另案处理。。
由于法官办案严谨,及时防止了一起可能导致错判的案件,避免了张某生无故被负债而深陷错判错执的尴尬境地,也避免了法院公正的形象受到不良影响。
法官提醒,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欺诈、失信等不良现象,导致守信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屡屡发生。因此,在签订合同、打借条、欠条等相关文书或凭证时一定要核实好对方的信息及相关证件,以免对方故意错写、漏写以及潦草书写公司全称、个人信息,避免发生纠纷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