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开区法院入选2025年度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十大典型案例

1月22日,省法院召开“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能”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5年度山东法院“鲁法品牌”十大典型事例。其中,德州经开区法院案例贺某诉李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入选“鲁法品牌”十大典型案例。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结贺某诉李某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臣驾驶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与贺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贺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臣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系无责方。贺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综合考虑李某臣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危险程度、避险能力等因素,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李某臣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同样需对机动车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效解决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责任认定模糊的实践难题,树立了“过错必究”的司法导向。该案的依法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更向社会传递了“所有交通参与者一律守法、过错须担责”的价值观念,对推动构建权责对等、文明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示范意义,为城市交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专家学者点评】

山东大学交叉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海燕:本案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实践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的精细化探索。面对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适用难题,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将《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与交通事故的特殊场景相结合,通过精细考量过错行为与健康权受损的直接关联性,将双方过错程度、避险能力差异与人身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匹配,为非机动车侵权场景下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裁量提供了清晰标尺。此类案例的积累与推广,有利于引导非机动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的道路交通法治秩序,是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类”社会治理目标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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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欢 来源|德州经开区法院
审核|滕璐 终审|李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