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提供物业服务的经营者: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市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严禁超标准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与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公共收益资金、代收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转供电单位收费等,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并及时公示。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进一步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将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价格行为专项抽查活动。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2)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收费的;
(3)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5)违反有关规定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7)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免费配备出入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全市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市场监管和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及时选取并确定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倡导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适应物业服务新发展,拓宽物业服务新领域,为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9日
编辑 石秀秀 通讯员 宫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