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至12月6日,由庆云县公安机关侦办、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等1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及其他违法行为一案,在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由庆云县人民法院院长牛庆华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检察长李茜等4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这是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庆云县办理的首例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为确保庭审有序高质量推进,庆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成立案件专案指挥部,制定了详细的庭前会议保障预案和庭审保障预案。庆云县人民法院组织公诉人及11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08年5月,被告人苏某纠集被告人苏某琳、靳某光等人通过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逐渐在乐陵市一带树立起个人“恶名”和“声威”,共实施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1起。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苏某以“西北客运公司”为依托,纠集被告人苏某琳、王某伟、王某刚、周某、靳某光等人,成立“稽查队”,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寻衅滋事7起,故意伤害1起,强迫交易6起,非法拘禁2起,敲诈勒索1起。2009年11月以后,因部分骨干成员入狱,该组织逐渐演变为以被告人苏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苏某琳、王某伟、王某刚、程某升为成员的恶势力,在此期间,被告人苏某个人或纠集组织成员共实施寻衅滋事11起,敲诈勒索2起,非法拘禁1起,强奸5起,违法行为2起。该犯罪组织所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在经过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等法定程序后,公诉人紧紧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违法犯罪行为、涉案财产和量刑事实进行了逻辑严密、脉络清晰地论证,并详细出示相关证据,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公诉意见。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项举证、质证、辨论,整个庭审过程依法有序进行。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案件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庭审期间,为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庆云县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4名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除涉及强奸罪不公开以外,庆云县相关新闻媒体、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行业领域执法科长及被告人亲属等共计100余人次旁听庭审。
德州24小时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