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政策问答第②期: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政策问答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有什么样的情形不能申请认定慈善组织?

根据《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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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莉 通讯员|刘飞翔
审核|王秀青 终审|杨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