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检、省检察院有关工作部署安排,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刑事犯罪,德州市检察机关将对13种涉疫情刑事案件优先办理,依法提前介入、快捕快诉,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全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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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非法经营犯罪案件。
2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
3
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
4
盗窃、诈骗、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
5
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犯罪案件。
6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犯罪案件。
7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8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犯罪案件。
9
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造成疫情扩散,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失职犯罪案件。
10
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医护工作者实施的暴力行为、侮辱诽谤,或“医闹”等扰乱医疗场所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
11
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重刑事犯罪,或者非法行医、虚假广告等直接影响群众防控疫情信心的犯罪案件。
12
罔顾病毒传播危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
13
其他涉疫情刑事案件。
针对上述13种案件,德州市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公安机关查处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情况,对于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涉疫情重大刑事案件,及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在增强上下联动、依法快捕快诉的同时,检察机关将严把法律关、证据关、程序关,切实做到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确保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