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税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新冠肺炎”疫情对交通、餐饮、旅游等行业带来较大冲击,也给群众纳税缴费带来一定影响。如何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渡过难关?如何让纳税人便捷快速享受优惠政策?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德州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

据德州市税务局法制科负责人李淑娟介绍,近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等部门连续制发了5个政策公告,涉及6个税种2个费种共12项具体政策,涵盖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产复工4个方面,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税务总局随后发布有关税收征管操作事项公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并就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疫情防控提出4大类18项具体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针对企业各界普遍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李淑娟介绍,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清单式指引方式详细介绍了政策享受的主体、内容和依据,便于优惠政策的享受和落实。例如,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明确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作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明示了“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国家税务总局还采取举措,让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例如,按照税收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但总局在指引中专门作出“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对原有程序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和简化,有利于企业尽快享受优惠政策。

通知还要求,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据了解,我市税务部门对近期各级各部门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集中梳理,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指引汇编》,通过印发宣传册和税企交流群等宣传平台向纳税人进行集中推送,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同时,税务部门还积极通过税企微信群、鲁税通等渠道,积极向企业推送相关政策规定,引导广大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手段办理业务,确保企业防疫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通讯员|张青青 邢彦凯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