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发期,疫后调整期,都是对婚姻家庭的重大考验
在线调解、防止家暴、心理疏导、延伸服务……
家事审判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德州中院深入调研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审理涉疫情家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助力每个家庭平安渡过疫情“冲击波”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妥善审理疫情引发的家事审判实务问题,进一步做好涉疫情家事案件审理工作,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推行“隔空式”调解,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基于疫情防控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避免线下非必要庭审、面对面调解等审判活动,尽量利用线上开展庭审、调查、调解活动。家事案件的当事人本是家庭成员,因居家隔离、社区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有较长的共处时间,要充分借助这一时机,积极通过电话、互联网、微信等媒介开展调解活动,促使双方缓和矛盾、化解纠纷。当事人在线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依法确认。
二、推行“温情式”处理,积极应对疫情难题。对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等家事案件中涉及家庭财产保全、分割的,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客观因素,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审慎适用实物分割或变卖等措施,防止家庭资产在疫情爆发期和疫后调整期的不合理贬损,强化家事司法的人文关怀。
三、推行“逐案式”询问,严格防止家暴危险。在疫情防控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对当事人矛盾激烈的案件或一方当事人曾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通过电话进行逐案询问、登记,对双方当事人的居住情况、是否有发生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梳理、预判,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推行“主动式”回访,合理预防新生矛盾。对已判决、调解的涉及定期履行的探望权、赡养纠纷等重点案件进行回访,建议涉案双方充分理解、相互体谅,灵活变动履行方式,避免因疫情发展及防控导致有关义务人履行受阻而出现的新纠纷。
五、推行“启发式”疏导,避免应激心理创伤。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个体心理危机,特别是疫情防控限制出行期间本有矛盾隐患的家庭成员因日久共处爆发的矛盾。家事法官、法官助理及家事辅助团队的成员应集思广益,积极干预,通过启发引导、转移关注等心理学手段,为需要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心理援助,避免出现创伤后心理障碍。
六、推行“延伸式”服务,积极传递正面能量。对确诊、疑似、居家隔离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老年人的临时监护问题,与社区、民政、公安机关及时对接,提前介入,视情况采取法律咨询、专项调解、线上疏导等一系列措施,形成针对性应对方案,彰显司法的责任与担当。
七、推行“灵活性”分析,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疫期涉及不可抗力、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法律概念的案件,要将立法目的与疫情背景充分结合,考虑公众自我保护与保护他人的欲求、社会一体共度难关的愿望及疫情防控的应急措施等特殊因素。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要保证疫期当事人合理合法诉求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八、推行“周密性”研判,妥善处理子女问题。在处理疫期涉及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纠纷的案件时,要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充分考虑长远性、现实性、可行性、周密性。同时对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被病毒感染的当事人,要严格贯彻平等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及未成年人的长远需求,坚持对妇女儿童合法利益的保护,避免裁判出现偏颇。
九、推行“补救性”机制,充分保障诉讼权利。因疫情防控、强制隔离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要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期间补救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申请,为当事人诉讼活动提供充分保证,并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协调沟通工作。对于必须到庭又无法到庭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可采用远程技术与要求其提供书面意见等方式相结合灵活审理案件。
十、推行“综合性”分析,妥善认定相关证据。对于家事案件中证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不应简单以“证人未出庭”为由做出对证言不予采信的结论,要强化对证据链的综合分析、整体判断,确保案件裁判公平公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疫情特殊时期承担着重要功能。大“疫”当前,家事审判工作身担重要责任和使命,要及时精准采取措施,高效妥善处理疫情爆发期和疫后调整期的家事矛盾纠纷案件,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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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李智群 通讯员|姜南 胡泽瑞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