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德州首起涉黑案二审宣判!检察长郭晓东出庭履职



4月22日上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苏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晓东出庭履行职务,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孟祥刚担任审判长。部分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上诉人苏杰和部分原审被告人因羁押在外地,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加了庭审。



案情回顾:扫黑除恶以来德州首起涉黑案


2008年5月以来,上诉人苏杰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打砸等非法手段,强行垄断乐陵市区至大孙乡的公交线路运营,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强奸、敲诈勒索等犯罪27起、违法行为2起。并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苏杰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组织结构较为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影响了乐陵市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9月12日,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七项罪名将苏杰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德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公诉意见,一审依法判处苏杰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苏杰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严审细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郭晓东检察长与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组成办案组,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审理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提审讯问了上诉人苏杰,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和上诉理由。办案组与一审公诉人座谈了解一审庭审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与法院沟通交流案件事实、程序方面等意见,逐一分析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针对上诉人的辩解进行深入论证。针对苏杰提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情况,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办案组与有关办案部门联系核实,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扫黑务尽:彰显检察机关使命担当


该案犯罪嫌疑人众多、案情重大复杂、作案时间跨度长、证据固定难度大,德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强化政治担当,严格规范办案。市检察院充分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郭晓东检察长坚持靠案指导,先后3次听取办案汇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个案的认定予以指导把关。市县两级院先后组织63次不同层次和范围的案件研析会,统一办案思想,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正确办案方向。办案组就办案情况向省检察院扫黑办专题汇报,听取指导意见,确保办案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办案中,检察机关坚持监督与办案并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黑社会案件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入手,先后对139册证据卷、43起个案进行认真梳理、严格审查,提出补充侦查提纲33份155条700余项,引导补充案卷72册、证据材料200余份,追捕追诉犯罪嫌疑人4人、追诉违法犯罪事实24起。坚持“打财”“打伞”和办案共同发力,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建立组织架构图,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查涉黑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形成完整翔实的证据链条。同时,仔细梳理排查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涉嫌刑事犯罪及“保护伞”线索11件18人。

同时,坚持推动源头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 “领大车”收保护费、女中学生被性侵等问题,深入分析相关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分别向乐陵市8家单位发出10份检察建议,切实做到边打打治边建,最大限度挤压、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多行不义必自毙。苏杰等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人民群众拍手称快,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该案成功办结,也彰显了德州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务尽、除恶务尽”的使命担当,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重点工作改革攻坚贡献了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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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刘月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