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对石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崔仁宏监督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活动。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驾驶大型拖拉机行驶至宁津县黄河大街棠湖小学东侧,因车胎爆裂将车停在路南。19时35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与拖拉机发生碰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经调查,该路段为全封闭路段,石某停车后并未在车辆后方放置警示装置。经鉴定,王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9.4mg/100mL,系醉酒驾驶。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石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此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石某系过失犯罪。
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承办检察官提出对石某不起诉的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承办检察官意见,对石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侦查人员签收不起诉决定书
公开宣告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案件当事人释法说理,阐明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分别听取了被不起诉人、侦查人员、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均表示无异议。
石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说:“真的是非常感谢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懂得感恩,为人处事多一份谨慎、多一份踏实,并教育我的孩子和家人也一定要遵纪守法,好好生活和工作。”
人民监督员崔仁宏说:“本次公开宣告,彰显了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增进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和支持,生动诠释了法不容情,法亦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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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