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 | 贪便宜!商户私占公共停车位;别侥幸!罚你500元时别叫疼!

近日,为了方便市民停车,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情况,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为市区新施划道路停车位3000余个。连日来,记者走访市区多个路段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公共停车资源浪费。

在德州火车站站北路,沿街有多家旅馆和商铺,有的商户为了招揽生意,方便顾客停车,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在了公共车位上,对外宣称“自家停车需要空间”,每当有顾客上门需要停车,他们便将三轮车挪走,顾客走后再将三轮车推回。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三八路、青年路等路段,放置的障碍物变成了反光锥桶、共享单车等。

新湖路上的一家商户,将门前的两个停车位用反光锥桶和红绳圈了起来,不让车辆停放,店主对此的解释为:“店门口靠近马路,车辆停放后会堵住门口,影响生意。”

在天衢路与吕家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金融公司,在门前刚刚画好的白色车位线上涂抹了一层用红色颜料,并提出只有公司客户的车辆才能放在这些“红框框”内。

除了私占停车位外,还有些车位被无人认领的杂物堆放占用。在新建路万达广场北侧的路沿石以上,记者在停放得密密麻麻的车辆中看到了两个“特别空闲”的车位,上面堆放了两个球形大理石隔离墩和一些建筑垃圾。“这里的车位本就供不应求,找个车位要转好几圈,不知道谁把这些东西丢在这里,好好两个车位浪费了。”附近沿街商铺的店主刘先生说。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对于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城市空间有限,施划的道路停车位,主要针对于即停即走的车辆,从而缓解城市停车的压力,不建议长时间停放,更不允许进行私占。”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杜德军介绍,对于私占停车位这一现象,一线执勤民警将加大巡查力度,需先对占用的停车位进行确权,认定为私占公共停车位后,会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整改者将按规定处罚。

交警提醒广大车主,停车时请严格按照箭头方向顺向停车;保持车距,在车位范围内停放,不要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自觉合理使用公共停车位,避免长时间停留,让公共停车位能够循环利用,惠及更多市民。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马乐

(作者:德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