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建议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法规有特色、可操作、好执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日。
通讯地址:德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城综合楼A区427室)
联系电话:0534-2308196 0534-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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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日
德州市扒鸡保护与发展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德州市扒鸡品牌和制作技艺,弘扬扒鸡文化,促进扒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造型、上色、油炸和煮、煨、焖等传统技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鸡熟肉制品不属于本条例所称扒鸡。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扒鸡的文化传承、传统技艺和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坚持政府扶持、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与传承相结合、创新与发展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将扒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
市、县(市、区)扒鸡行业组织应当组织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七条 鼓励新闻媒体、扒鸡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宣传扒鸡文化,扩大扒鸡品牌知名度,增强扒鸡文化影响力。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八条 扒鸡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料鸡养殖供应基地固定或者原料鸡货源相对稳定;
(二)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三)辅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传统要求;
(四)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制作传统技艺;
(五)生产加工场所及环境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七)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第九条 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腐败变质及不能实现追溯来源的原料鸡;
(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辅料;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条 依法平等保护扒鸡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扒鸡行业组织、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申请扒鸡及其衍生品注册商标、注册域名或者申请专利。
引导符合条件的扒鸡生产经营者申请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
第十一条 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
(二)收集与扒鸡制作技艺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扒鸡制作技艺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扒鸡制作技艺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扒鸡生产传统技艺传承工作,建设扒鸡制作专业人才队伍。
组织扒鸡生产经营者对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进行保护、发掘、整理、传承,培养扒鸡制作技艺人才。
组织专业技术水平认定,对长期从事扒鸡生产制作且技艺精湛的人员,可以授予扒鸡工匠、扒鸡大师等相应称号。
第十三条 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扒鸡工匠、扒鸡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集、整理、保存扒鸡制作技艺和行业发展相关的实物、资料,并根据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的要求提供;
(二)传授扒鸡制作技艺,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进行扒鸡传统文化调查和整理;
(四)参加扒鸡保护与发展有关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政府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扒鸡行业组织等组织以及扒鸡生产企业应当推动扒鸡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鼓励支持扒鸡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HACCP/ISO22000体系认证等。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扒鸡生产企业开展基于传统特色的技术研发,提升扒鸡品质,改进生产技术,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扒鸡文化。
第十七条 根据扒鸡产业发展实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规划建设扒鸡文化产业园区,引导扒鸡产业聚集,壮大产业规模。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活动。对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传统节庆、民俗活动或者重大经济活动等,宣传展示扒鸡历史文化,组织开展扒鸡文化交流、经贸合作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发扒鸡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扒鸡生产经营企业、扒鸡文化展示场馆等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支持扒鸡生产经营企业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旅游产品,推进扒鸡文化进入旅游市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鼓励扒鸡生产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扒鸡文化保护与传承、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合作;支持探索扒鸡传统技艺与现代科学技术相融合的产业发展模式。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支持扒鸡生产经营者开展交流、培训、参与社会公益等传承、传播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扒鸡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与政府部门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扒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县级以上扒鸡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扒鸡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王志冕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