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周”!德州法院公开宣判7起涉恶案件,21人被判刑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扫黑办山东特派督导组督导工作要求,根据全省法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周”活动安排,8月18日,德州陵城区、武城、开发区法院对7起涉黑恶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1人被判刑。

陵城区法院

于某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

图|于某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强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于某强、于某一、于某二、张某阔等9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于某强、于某一、于某二合伙发放高利贷,三人共同出资,后将张某阔拉入团伙平分收益。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张某芳、张某明、刘某阳、彭某等人陆续加入,逐步形成以于某强为首要分子,张某阔、于某一、于某二为重要成员,张某明、刘某阳、张某芳、彭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中介宣传、介绍等方式,以车辆抵押低息贷款为诱饵,在泰安、莱芜、威海等地放贷,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虚高抵押借款合同,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同时,通过扣留被害人的汽车钥匙并在汽车隐蔽部位安装GPS,获取汽车的控制权。在被害人还款过程中,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强行或者秘密将抵押车辆开至德州市陵城区等地,并在被害人前来赎车时强行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强、张某阔、于某一、于某二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强、于某一、于某二、张某阔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冯某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图|马某、冯某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冯某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冯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马某、冯某龙、吴某圣(另案处理)、宋某顺(已判决)、于某峰(已判决)、宋某超(已判决)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催要高利贷过程中,采用恐吓、滋扰、强拿硬要、非法拘禁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多次滋扰、恐吓他人,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某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某彬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图|于某彬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某彬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于某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经营投资咨询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武委托被告人于某彬、刘某民(另案处理)、赵某龙(另案处理)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以李某武为纠集者,以被告人于某彬、刘某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讨债期间,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要欠款,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致使被害人多次报警。李某武、刘某民与被告人于某彬等人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彬与刘某民等人在催收债务期间多次采用“软暴力”恐吓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民寻衅滋事案

图|刘某民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民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经营投资咨询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武委托被告人刘某民、赵某龙(另案处理)、于某彬(另案处理)、冯某东(已判决)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在讨债期间,被告人刘某民与李某武、赵某龙、于某彬、冯某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催要欠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被告人刘某民与李某武、赵某龙、于某彬、冯某东等人的行为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民与赵某龙、于某彬等人纠结在一起,在催收债务期间多次采用威胁、恐吓、纠缠等“软暴力”滋扰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赵某龙寻衅滋事案

图|赵某龙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某龙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赵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李某武(另案处理)经营投资咨询公司对外发放高利贷。为了便于讨债,李某武委托被告人赵某龙等人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讨要债务。在讨债期间,被告人赵某龙与李某武、刘某民、冯某东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恐吓、拦截、强拿硬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讨要欠款,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龙与李某武、刘某民等人纠结在一起,在讨要高利贷期间采用“软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城法院

王某春等3人寻衅滋事案

图|王某春等3人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上午,武城法院依法对王某春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春等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责令退赔。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春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多次与他人交叉结伙,采用殴打、辱骂、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滋扰、纠缠被害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营,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春为讨要债务,纠结张某、姜某春等人采取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开发区法院

王某晨等4人寻衅滋事案

图|王某晨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庭审现场

8月18日下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晨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恶势力案件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某晨、马某、白某奎、王某4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晨为获取高息贷款利益,纠集被告人马某、白某奎、王某以个人名义高息对外放贷,逐步形成以王某晨为首要分子,马某、白某奎、王某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为索要逾期高利贷债务,该恶势力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跟踪、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晨纠结马某、白某奎、王某等人为索取高利贷本息,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德州法院开展涉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有力震慑了涉黑涉恶及各类犯罪,彰显了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力度和决心,为维护全市大局平安稳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下一步,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深入开展“六清”行动,深化“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做到打深打透、除恶务尽,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战”、“逆袭战”。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通讯员|张群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