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交警:私占公共停车位,将被罚款500元

9月9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来到德兴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向附近占用公共停车位的沿街商户下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门店负责人私占公共停车位属于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整改。

为助力创城,从源头上解决机动车乱停乱放问题,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新施划公共停车位,方便市民停车。但有不少沿街商户存在用隔离墩、共享单车等私占公共车位的情况,造成资源浪费。近日,直属一大队对辖区内私占公共停车位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梳理出包括德州火车站站北路在内的17处情节比较严重的区域,安排民警对存在问题的沿街门市下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要求立即整改。如再发生此类情况,将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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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限定停车时间。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对违反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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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乐
通讯员|张亚磊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