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调整一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16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9月底前将待遇调整到位。

据了解,本次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全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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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志冕 通讯员|李国栋
编辑|董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