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又有4人被终生禁驾
看看都有谁
2019年6月19日22时31分许,曹金涛驾驶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湖滨北大道与佳纳北路交叉口北100米处,其车与前方顺行的郭某某醉酒驾驶的电驱动二轮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郭某某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曹金涛的父亲曹胜国赶至事故现场顶替曹金涛成为驾驶员,曹胜国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顶替事实。
经调查,曹金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1日,曹金涛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8月25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曹金涛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27日6时10许,王焕强驾驶车牌号轻型货车沿省道248线由东向西行至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小史村路口,因未确保安全,将前方顺行的步行人宫某某撞倒,致宫某某受伤倒地,后王焕强驾车驶离现场。同日6时40分许,赵健起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乐陵市胡家街道办事处小史村路口,将躺在地上的宫某某碾压拖行至小史村内,致宫某某当场死亡,后赵健起驾车逃逸。2016年3月9日乐陵市交警大队将被告人王焕强、赵健起电话传唤到案。
经认定,王焕强、赵健起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月28日,赵健起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焕强被乐陵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20年8月21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王焕强、赵健起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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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州交警
编辑|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