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市森防指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至1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森林草地非法用火专项行动,确保全市森林草地防灭火形势稳定。
秋冬季节干旱少雨,林草干枯,极易燃烧,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有效控制野外火源,此次专项行动采取“宣传、教育、管理、打击、警示”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用火宣传、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开展火灾防控工作、教体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用火宣传教育、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防控工作、文旅部门指导旅游景区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各级公安严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国有林区、旅游景区等经营主体落实火源防控、可燃物清理、流动人员监管、用火安全等。同时,及时曝光火灾肇事者和违法用火处罚案例,警示人民群众安全用火,提升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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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记者|张志宁 通讯员|刘玉峰
编辑|李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