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进口冷链食品进入集中监管专仓范围及依法处理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把牢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关于严把进口冷链食品第一道关口设立集中监管专仓 开展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的工作方案》(鲁指办发〔2020〕114号)等规定,现将通告如下:
一、凡从外省进入德州域内使用、加工、销售、贮存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先进入我市设立的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专仓或企业专仓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并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山东冷链”)进行报备。
二、查验“冷链三证”,实行“三专管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在生产、销售、使用和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通过“山东冷链”查询“冷链三证”等信息;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存放,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销售场所要设置专柜,实行专人销售。
三、进口冷链食品销售单位要通过“山东冷链”按批次打印溯源码,在专柜显著位置公示,并明示为进口冷链食品。消费者可使用微信、支付宝、爱山东的“扫一扫”功能,扫描销售单位张贴的溯源码,查看该批次进口冷链食品溯源信息。
四、公安机关将对下列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一)阻碍、抗拒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或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未按规定提前24小时通过“山东冷链”报备的;
2.从省外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专仓管理的;
3.未查验、留存“冷链三证”的;
4.未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未将购销行为录入“山东冷链”的;
5.未设置进口冷链食品专区的,未设立专柜、专人销售的,未公示追溯二维码的;
6.未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从业人员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7.未按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环境、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的,没有核酸检测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8.未按规定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包装、环境、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进行消杀的,没有消杀记录或记录不全的;
9. 其他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
(二)不执行《通告》要求,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对不如实报告库存进口冷链食品、不进行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即出库、不使用“山东冷链”、不分区储存、不亮证或亮码销售等行为,除按照上述条款处罚外,还按照《鲁指办发〔2020〕114号》文件规定,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等规定要求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德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2月25日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编辑|高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