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集体增收奖励村干部 增量10%当奖金,总和不超过 20 万元

日前,乐陵市委组织部和乐陵市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联合出台《乐陵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办法(试行)》,明确对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干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从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进行奖励,激励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提升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

办法明确,根据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年度增收和保持情况,设立发展村集体经济增量奖和保持奖。其中,发展村集体经济增量奖是指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长较大的村(原则上年度收入增量需超过1万元),从当年度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量中拿出不高于10%比例奖励村干部。发展村集体经济保持奖是指有稳定收入来源,且增收后在下一年度保持村集体经济总量不减的村,以享受“增量奖”的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增量为核算基础,拿出10%比例作为保持奖励资金进行持续奖励。原则上,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入增量奖励资金总和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村党组织书记不超过奖励资金的50%;其他村干部将统筹考虑“一肩挑”“交叉任职”及贡献大小等情况,合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对发展村集体经济成效显著的村党组织将进行表彰或表扬,优先推荐“干事创业好班子” “先进基层党组织”;对表现突出的村党组织书记,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最美共产党员”“担当作为好书记”;对发展村集体经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平推平拥没有显著变化的,及时对村班子进行调整。

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性收益超过3万元的村可申报奖励,因村集体财务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集体收入的村,不得申报。奖励对象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主要时间、精力用于村级工作的其他村干部;不包括第一书记、包村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非正常离任的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村干部,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办法要求,奖励程序分为村级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市委组织部、市农经中心备案几个步骤。强化对奖励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守工作标准,做好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全程监督,杜绝选择性执行;对上报不严、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德州日报新媒体出品
记者|胥爱珍
通讯员|杨俊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