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建筑垃圾管理公开征求意见!有想法请提出来……

2月1日,记者从我市城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效监管,切实解决建筑垃圾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市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4日发布的《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德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月2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对上述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建筑垃圾排放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地点、工期、新建或拆除的建筑面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建筑垃圾清运、污染防治及处置利用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申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实行承诺告知);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承诺告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至7个工作日)进行核实,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关键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城市管理部门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名录的企业、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条件包括:

(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需具备《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运输车辆需具备《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达到“十统一”标准,且数量达到10辆以上。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经核准的建筑垃圾;

(二)随车携带《市(城)区通行证》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

(三)全程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四)保证运输车辆车况和智能终端设备运行良好,车体整洁,车辆号牌(放大号)、门徽清晰完整;

(五)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智能终端设备等电子装置;

(六)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核定的车辆,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路线行驶的,应经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安交警部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并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备案场所消纳。

禁止涂改、倒卖、伪造、出租、出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未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业务。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修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袋装收集后堆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处置,清运费用由个人承担。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非法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运送至处理场所或消纳场所。

建立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关键词:建筑垃圾消纳

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可在符合工程要求及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场内加工、路基回填料、路基底基层、工程回填、洼地填充、场地覆盖、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处置方式进行减量化处置。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2月2日至2月9日

意见反馈途径:邮箱cgzfbgs@dz.shandong.cn

联系电话:218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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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石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