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德州医保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

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3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药品目录(2020 年)》中包含西药部分 1264 个,中成药部分 1315 个(含民族药 93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221 个(含西药 162 个、中成药 59 个),共计 2800 个。目录内药品分甲类、乙类,甲类药品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乙类药品首先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各级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我市的中选药品属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下调到 5%,同通用名下的其他药品,按照乙类药品自负比例执行。

对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继续实行过渡期政策。需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医疗保障局申报,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过渡期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全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 年)》,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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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记者 | 尹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