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德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迟伟电话回访了某家具厂负责人严某,他向检察官介绍了企业用工和经营发展情况。当得知取保候审期间,严某陆续恢复家具厂的运营管理,企业逐步转入正轨后,迟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
严某曾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立案侦查。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为招聘廉价劳动力伙同他人组织外籍人员非法务工的事实。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严某是某家具厂法人代表,一直负责厂里的工人招募、原材料采购等管理事务。自严某被捕后,许多事务得不到及时处理,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其家属也通过辩护律师向办案人员提交了企业已停产、停工的车间实拍图片。
审查起诉期间,严某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收到上述材料后,德城区检察院组织办案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经研究,该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严某在该案中存在自首、从犯等情节,主观恶意较小,德城区检察院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案件侦办。
2020年11月28日,德城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严某当庭认罪服判,并表示将以此为戒依法依规经营企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德城区检察院检察长戴志军表示。工作中,德城区检察院制定《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对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尽量采取非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努力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
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特别是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用好不起诉权,对审查认定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服务的职能作用,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权、发展权,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戴志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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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建新 通讯员|孟敏
编辑|李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