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每月增加 390元 | 德州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8月10日,记者从德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市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的基础上,自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其中,我省地方财政自今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中央财政8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 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 26560 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 每年不低于 26060 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 每月 700 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 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 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 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50 元,达到每人每月 750 元。

对从 1954 年 11 月 1 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 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 5 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 人每月补助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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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王秀青 通讯员 | 刘志新 编辑 | 尹晓燕

审核 | 王秀青 终审 | 尹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