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促监管!德州政府采购推行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

为逐步构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德州市财政局转发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德财采〔2021〕20号)。《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行为信息公开是指对参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行为进行记录、汇总、公开,是对其参与政府采购情况表现的综合反映。行为信息公开工作以“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准确”为原则,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行为信息公开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进行信息记录、汇总和公开。

同时,《办法》在行为公开信息的应用方面做出相应规定,鼓励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书面推荐供应商、选择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时,主动查询、参考行为公开信息。在优惠措施上,对公开时效期内未出现过违法违规记录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其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提供资金支付比例。但须注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行为公开信息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或中标、成交条件,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德州财政
编辑|李榕
审核|朱代军 终审|尹滨